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693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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