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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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参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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