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3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伍顆(驗
餘淨重壹點壹玖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憑,其一
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足促其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