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86年間因施用、販賣
麻醉藥管理條例案件、轉讓禁藥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4月,定應執行刑3年8月確定,甫
於91年4月16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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