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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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世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回執影本之地址非債務人潘世忠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2),應重新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址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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