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家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世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楊世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台端提出之line對話無從得相對人是否為債務人楊世豪,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供參(如:借據、匯款明細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