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尚不足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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