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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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 溫俊賢 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兩年內全部帳戶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95年1月至97年9月各項薪資收入(含薪資津貼獎金等)之證明、提出現在職證明(需註明何時到職),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並說明工作地點、每月薪資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父母即受扶養人 呂鐘松陳良玉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收入等,亦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呂鐘松、陳良玉之全部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分擔之扶養費金額,並提出呂鐘松、陳良玉無法維持生活之釋明方法。
(五)說明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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