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5號債權人許料債務人 林錫龍 債務人黃新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