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被 告 蕭靜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1月25日前,就被告於102年12月30日答辯狀
之抗辯事項(即原告取得支票係委任取款背書,而非讓與背
書,與盛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背書係遭偽造,背書不連續
)提出書面陳述(一式二份)。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