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洪三雅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秀蘭 、 楊國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