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欣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刑1年3月、如附件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刑1年5月、如附件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刑1年6月,該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件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附件: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5日│108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417、23867號│第19417、23867號│第19417、23867號│├───┬────┼──────────┼──────────┼──────────┤││法院│臺灣臺中高等法院│臺灣臺中高等法院│臺灣臺中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1│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1│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677│109年度台上字第4677│109年度台上字第46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241號│第13241號│第132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1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1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1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1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17號││││││││判決├────┼──────────┼──────────┼──────────┤││判決│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117、19601、3253│第15117、19601、3253│第15117、19601、3253│││7號│7號│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117、19601、3253│││││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85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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