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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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誌峰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