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義 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義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忠義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9年1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