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9號上訴人銘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上訴人 吳銘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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