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83號聲請人 余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致中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501004號,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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