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丙○○
甲○○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丁○○住台南訴訟代理人戊○○住同右被告戊○○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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