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楊幼朱
相 對 人 林筱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筱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長期無業,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及身心
障礙手冊,又無財產,爰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
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又無財產等事實,
固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10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固足認定聲請人近年生活狀況
非佳,然就聲請人是否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支應訴訟
費用之可能乙節,聲請人則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資釋明,從而
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尚難遽論聲請人已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程度,則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