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胡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20元,及其中新臺幣334,952元自民
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9月16日向訴外人美國運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辦8.88%一率好貸信用貸款,利率按年息8.88%計
算,貸款期間如有2次以上遲延紀錄者,則自次月1日起,調
整為按年息19.95%計算。詎被告自95年2月19日即未履行繳
款義務,尚欠新臺幣(下同)本金334,952元,利息25,068
元,合計360,020元未清償。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97年8月1日概括承受美國運通銀行在台分行全部資產
、負債,則原美國運通銀行之權利義務自仍由渣打銀行行使
負擔之,又渣打銀行於99年10月29日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
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
部函、美國運通銀行8.88%一率好貸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
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可資佐證
,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97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