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怡廷呂雅蓁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57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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