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怡廷 即 呂雅蓁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57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