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 告 莊智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789元,及其中新臺幣122,998元自
民國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89年2月18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息。詎被告自108年9月
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契約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債務124,789元(本金為122,
998元、已計未收利息1,791元)及本金部分自108年9月
10日起算之約定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計息)。為
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現金卡用卡須知、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等為證(本
院卷第17至2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照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
理由,確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