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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