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245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吳俊達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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