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伊丹莉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
○路4段219號4樓,此有原告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1紙在
卷可稽,故被告之主事務所並非設於本院轄區,本院對此並
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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