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營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蔡碧玉 女5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3日以南市警營秩字第10000034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碧玉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碧玉於下列時、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2月25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里○○街○○○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
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許福生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