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巫愛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由原告訴訟代理人巫愛嬌當庭簽名確認,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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