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玉立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被告 于承志
蔡育時 賴文輝
鑫利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祥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