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歐陳秀鑾
原告與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繳納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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