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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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范育睿 即范廸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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