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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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陳世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振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