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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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袁聖閔吉民五金工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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