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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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嚴雋崴 債務人 莊幃甯
一、㈠債務人嚴雋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捌仟玖
佰叁拾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壹佰零捌元⑵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嚴雋崴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幃甯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莊幃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零柒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莊幃甯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嚴雋崴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連帶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侯群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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