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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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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