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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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債權人 李美麗 債務人 許美飾 即 許林密 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玉珍 即許林密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玉芳 即許林密之繼承人債務人謝 許秋菊 即許林密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林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林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林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許林密於民國104年9月28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