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宗霖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號0樓(新北○○○○○○○○)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宇
林哲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 律師
閻道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宏 選任辯護人 許文仁 律師
李德豪 律師 曾耀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明郎 選任辯護人易㵂律師被告 李思慧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 律師被告 張修豪
陳楷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凱雯 律師被告 黃文俞 選任辯護人 孫瑞蓮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賴俊宏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曾耀德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俊宏委任許文仁律師、李德豪律師、曾耀德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惟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未記載「選任辯護人曾耀德律師」,顯係漏載,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硯溱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