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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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67號
原   告  邱美瑩
被   告  蕭舜日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3 年度 花小 字第 167 號裁定(103.07.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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