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