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蕭立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8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2月31日、99年1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