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蕭立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