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二號、第三二一六、第三七九一、第三九七二、第四九六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而被告於羈押期間,家中祖母罹患疾病,需人照料,又無其他人得以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以卷內現存證人證言及相關物證加以判斷,認被告涉犯上開強盜罪嫌重大。茲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杉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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