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4號
原 告 邱垂湯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3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