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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