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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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家隆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開獎號碼對照表壹張及填寫阿拉伯數字紙張捌張,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家隆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50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傳真機1台、填寫阿拉伯數字紙張8張、統計空白表1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件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填寫阿拉伯數字紙張8張,均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傳真機1台、統計空白表1本,固均係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被告陳稱:扣案之傳真機1臺是伊從事生意使用等語(參見警卷第4頁),而統計空白表1本則並未有與本件賭博犯罪相關之記載,復均查無其他證據足證上開物品與本案賭博犯行有何關連,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