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9月2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2日以95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971、2397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7月17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33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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