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中上豪汽車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被告甲○○
樓之2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