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8號上訴人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胡修齊 律師被上訴人豪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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