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4所載,與附表標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25日至94年10月23日間犯普通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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