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三月;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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