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瑞文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本院已調得之被告等人繼承登記原案資料,敘明被告等人
  應繼分比例、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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