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瑞文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本院已調得之被告等人繼承登記原案資料,敘明被告等人
應繼分比例、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