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2號
原 告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 理 人 黃州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城 之繼承人等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黃金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其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當事人欄,改列黃金城之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尚未特定黃金城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